王帆
近期,深圳频频登上微博热搜,最近的是一条关于大数据管理的条例。一个地方法规成为全国关注热点,展示了深圳经济特区敢闯敢试的改革活力。
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该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深圳禁止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迅速登上新浪微博热搜。网友一片叫好声,纷纷表示“建议全国推广”。
除了“禁止APP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之外,对于令不少用户困扰的大数据“杀熟”、过度搜集个人信息、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等问题,深圳都将禁止并给予处罚。
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制度
大数据已成为一种生产要素。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数据首次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被写入其中。随后,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以及数据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
此次《条例》的公布,是深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数据战略的决策部署,落实综合改革试点的又一成果。事实上,早在去年7月,深圳就公布了《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首次提出“个人享有数据权”,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但在专业人士看来,数据资源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创设和配置数据权利,遵循“谁生产,谁决定”,即谁生产数据谁就享有初始的权利,开始数据的流通、社会化利用。数据在不断的流动中,和新的数据混合才有意义,混合之后数据的边界变得模糊,所有权在数据世界中也变得模糊,数据权最后很可能是基于事实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权。因此,更应该强调的并不是产权而是数据的利用秩序。
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例》很大程度吸收了这一意见,承认目前就数据权属问题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在“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的普遍共识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在备受关注的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条例》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即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或者基本用户画像推荐个性化产品或服务,数据处理者应当以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有效途径;为避免“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等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规定,除了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替代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此外,《条例》还提出提升公共数据治理水平,包括建立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推动公共数据最大限度开放利用等。
深圳的数字产业具备良好基础,拥有腾讯、华为、平安、中兴等一批实力较强的本土数据企业,集聚了海量数据。根据复旦大学发布的《2020中国地方政府数据开放报告》,在地级(含副省级)城市的政府数据开放指数排名中,深圳位列第一。
在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条例》着力于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不难看出,《条例》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于“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基础,以发展为目标,以保护促发展”,力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激发、释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为深圳数字产业、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深圳在不久前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1%。这是一个颇具雄心的目标。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深圳当前已经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在数据催生下的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也正蓬勃发展。
但在此前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着不少挑战,如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阻碍了数据交易的规模扩张、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明年1月1日起《条例》的正式实施,深圳的数据要素市场化行为将得到规范,进而有效推动数据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去年,深圳市司法局也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目前针对数据的相关规范不完善、不系统,数字经济还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尤其是2017年以来,随意收集、不当使用、违规披露和窃取个人数据的事件频发,企业之间因数据权利不清晰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不利于数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亟待通过立法有效规范数据活动,保障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与数据安全,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数字产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深圳目前已初步建成较为统一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和资源共享体系,具备数据开发利用的良好基础。但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仍存在壁垒,各类数据流通、融合机制仍不够健全,不利于数据资源整合与价值提升,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
近年来,深圳以优化营商环境和提升民生服务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应用,推出“秒批”、“不见面审批”等一系列改革创新举措,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在经济特区4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深圳制定的不少法规都是在国家、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先行先试,这些法规不仅为深圳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也很大程度为全国提供了参考蓝本。如今,在全球数字经济大发展时期,深圳推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内容涵盖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多个方面,再一次体现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担当和作为。
(作者:王帆 编辑:辛继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