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计首次原则”,是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同时),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应指标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

或者所对应的发行股份的数量,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合并视为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规定申报核准;

前述60个月内分次购买资产的,每次所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以该购买事项首次公告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指标为准。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累计首次原则”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所谓“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