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意见明确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考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

挂钩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

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含冬季取暖补助,不含其他统筹外项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1.4%调整增加,低于24元的按24元增加。

倾斜调整。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按70-74、75-79、80周岁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0、4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