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险的原始职能与固有职能,它不因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

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经济给付和补偿损失。

(1)补偿损失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风险损害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保险的补偿职能,只是对社会已有的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因为从社会角度而言,个别遭受风险损害的被保险人所得,正是没有遭受损害的多数被保险人所失,它是由全体投保人给予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