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和切尔诺贝利事故同级:日本选择对本国最有利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放到海洋这件事,引起了渲染大波,按照专家的说法,日本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力的排放方式,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常务副主任赵成昆接受央视网采访时表示,日方目前对福岛核事故废水的处理主要是通过2012年开发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过滤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

2020年2月10日,日本负责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研究的“ALPS小组委员会”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处理后仍有73%的废水超过日本排放标准。

据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ALPS运行至今多次出现过滤后废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浓度依然超标情况,效果未达到预期。由此可见,即使技术上可行,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并保持长期稳定运行。

同时,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的实施主体是东京电力公司。该公司在核电安全运行方面屡有不良记录,在福岛事故发生前、后均有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

据公开报道,东京电力公司2007年承认自1977年起在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等199次例行检查中篡改检测数据,隐瞒反应堆故障。福岛核事故后续处置过程中,该公司基于种种理由应对迟缓。经过处理后的废水是不是真的可以达到排放标准,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森林说,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种形式,但日本选择了对本国最有利的海洋排放方式。

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

国际上,《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都规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终处置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日本理应本着对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审慎措施,在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下,选择最优方式处置核事故处理后废水。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刘新华说,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我们称为“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与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有本质不同。

一是来源不同。日本福岛核事故是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中最高级别的7级核事故,堆芯熔化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化学排水、地面排水、淋浴洗衣排水等。

三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采用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技术对福岛核事故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最终能否达到排放标准还需验证。核电厂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对废水进行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核素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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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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