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禁止交易的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等。

一、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行为。

二、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操纵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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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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