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为公司债的子品种,在审核程序、发行方式、上市(挂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方面遵从现行公司债的规定。
具备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可以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或收购,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
项目收益债发行条件包括:
法规依据:(1)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2)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3)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监管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批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发行主体:专项债的发行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其中,项目实施主体是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特殊目的载体。
另外,项目收益债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运作具体项目,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发行的债券;轻主体、重项目,对发行主体无财务指标要求,无发行主体自查要求。无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资金募集用途: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同时,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