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知乎答主“猴子判官”撰文,腾讯科技整理,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近日,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事件持续发酵,丰巢遭遇不少小区抵制。其中,,硬核对丰巢盈利状况、服务流程以及丰巢和快递公司之前的联动表示异议。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上海小区的公开信为丰巢算了一笔账,指出已经投入使用的丰巢柜每天的利润率为 240% 甚至更多。丰巢已经完全可以自我造血不说,还有大量的柜身贴纸广告、柜机屏幕和手机端的广告收入另计。
公开信中还对丰巢服务的流程表示,丰巢在文中提到“没有强制用户付费使用,可以选择不使用丰巢服务”。这个说法是本末倒置用结果解释原因。快递件是用户和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这中间其实本没有丰巢柜什么事情,丰巢柜在这里是横插一脚截流的角色。
此外,公开信还对丰巢和快递公司之前的联动表示异议。其中表示,所谓的对所有用户的收费告知其实是无法全覆盖告知的,当客户没有快递的日子里是不会去主动或被动接收到你们的公告。
“但各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你们是有一手资料的,每个地理片区的丰巢业务管理员有每一家快递公司和每一位派件员的开设账户信息,贵公司是完全可以做到 100% 告知快递员投递前要先征求客户同意,但是你们并没有这么去引导,毕竟这与贵公司商业利益相悖,你们的不作为造成了快递行业现在丰巢柜里一丢了事的现状。”
闹得沸沸扬扬的“丰巢超时收费”事件,维权小区和丰巢各执一词。那么上面小区的维权行为是否合法?对于提供保管服务的丰巢到底该不该收费?该向谁收?作为“被收费”的用户,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知乎用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猴子判官”从法律层面为我们进行了一番梳理,他认为,收件人跟丰巢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丰巢向收件人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丰巢收费不能一概而论,应将对丰巢的使用者进行分类,从而明确向哪类用户收费合理合法。
以下为“猴子判官”的回答全文,腾讯科技稍作整理:
评论里有不少人带节奏,说该挨批的是快递员,而不是丰巢。我想这是一种转移视线的手法。可能有快递员偷懒强行帮收件人寄存丰巢,但是本质上他是在履行职务,代表快递公司,如果快递公司不默许甚至允许,快递员不可能规模化地寄存丰巢,所以快递公司当然有责任,即使快递员有责任,也是由快递公司最终承担。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天眼查的数据,丰巢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顺丰的老总王卫,占股近 90%。我想你即使要转移视线,找到所有的责任主体,那也要问问快递企业与丰巢是否存在交易?这里,我们就事论事,只谈丰巢的问题。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请问那些要转移视线的人,谁是寄存人?是收件人还是快递公司(快递员)?丰巢应该向谁收费?如果收件人没有同意快递公司将快递寄存丰巢,那么寄存人就是快递公司。丰巢无权向收件人收费。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快递公司只需要提前或者事后向丰巢公司(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快递公司(寄存人)向收件人发送提取码,授权收件人(第三人)免费领件即可,除非收件人同意寄存。但是你觉得快递公司和丰巢会同意这种只拔自家羊毛的模式吗?以下是原回答。
这封公开信真是痛快,从四个角度驳斥了丰巢。我比较关注法律方面,从法律方面来看,这封信反应的法律水平也是很高的,很可能经过专业人士的指导。
这封信分析了丰巢、快递公司、收件人三者的法律关系,结论是收件人跟丰巢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这个结论是妥当的。由于收件人没有明确同意快递公司寄存丰巢,也没有同意丰巢保管快递,所以收件人跟丰巢之间压根不存在合同关系,丰巢向收件人收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这封信说丰巢的角色是“横插一脚截流。”
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丰巢要求收件人在取件时选择“是否使用丰巢”实际上是凭空增加了收件人的负担,设定了未经同意的不合理义务,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另外,这封信将丰巢使用人区分为三种:快递员、愿意付费的收件人、不愿意付费的收件人。这种分类讨论方式非常值得赞赏,有助于明确问题核心所在。不过,丰巢使用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种:
1、快递公司;2、快递员;3、愿意使用丰巢的收件人,这类群体又分为愿意付费使用和愿意免费使用两类。对于后者,丰巢无权未经其同意收费;4、不愿意使用丰巢的收件人。
应该说我的这种分类更加科学。之所以要做分类,是因为分类讨论能够更加精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经过3、4 两类人同意,强行寄存并收费,就侵犯了他们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由于丰巢跟收件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是愿意使用丰巢的收件人,实际上也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即点击选择使用丰巢条款),弥补此前丰巢横插一脚的不合法性。
而对于1、2 两类人,由于双方存在合作协议或者以实际行动达成协议,所以丰巢对1、2 两类人收费一般不存在问题。
这封信还提到丰巢对所有用户进行收费未尽到告知义务。这也是完全正确的。使用丰巢的收件人,作为消费者,对所使用的的服务的价格、费用,是有知情权的。由于丰巢此前与收件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并未明确表示要收取费用,在丰巢决定收费时,应该通知每一位丰巢的使用人,告知丰巢已经变更合同约定,如果使用人不同意丰巢变更合同条款,应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否则使用人可以以丰巢未尽到告知、同意义务,主张丰巢收费条款对其无效。
这封信还提到,小区业委会采取投票的方式,决定停止与丰巢的合作。这也是合法的。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业委会采取投票方式,以绝对多数通过停止与丰巢的合作,属于业主行使合法权利。
这封信提到,丰巢的客户经理在上门洽谈时承诺丰巢对客户免费。如果这一陈述属实,那么丰巢在跟业主签订合作协议时有欺诈的嫌疑,业主可以撤销合同。我希望业主方有相关证据,因为在程序法上,欺诈的证明义务还是比较高的。另外,即便是无法证明欺诈,但上海中环内小区寸土寸金,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的费用应该是比较高的。
此前丰巢以公益名义进驻,双方的合同很可能没有约定使用费用,或者约定的费用比较低,很可能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业主也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另外,如果丰巢已经占据市场份额 70%,这种情况下强行对用户收费,也涉嫌垄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建议反垄断部门介入调查。
综上,这个小区业委会的诉求和理由合理合法,堪称普法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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