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阳光人寿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阳光人寿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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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阳光人寿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阳光人寿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1周岁(含),阳光人寿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阳光人寿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