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

Published by

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