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废章声明没有加盖公章,还能有效吗?

谢远扬

之前笔者曾经关注过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先生和俞渝女士之间的离婚诉讼,虽然现在离婚诉讼还没有结果,但李俞二人之间有关当当网经营和所有权的争夺又有了新的发展。就在今天下午(4月26日)根据新闻报道李国庆先生带着数名壮汉,径直冲入当当网总部,以大股东的名义旁若无人地拿走了公司的全部公章,并在沿路张贴《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声称自己在24日已经召开临时股东会,成立公司董事会,并免去了俞女士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的职务,并表示由李国庆先生全面接管公司,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闹剧的高潮是随后当当网发表的声明,称李先生所抢夺的47枚公章即日作废,当当网将不承认由这些公章所签订的任何等文书。

李先生的种种夸张表演这里暂时按下不表,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吃瓜群众,突然发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当当网最后发布声明的时候,李先生已经堂而皇之的拿走了所有公章,所以这则没有公章的废除所有公章效力的声明,到底能不能废除公章效力呢?

一般来说,公章是机构对外发表自己意思的证明,凡是盖了公章的文件,就表明文件内容为该机构所认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公章并非是机构对外唯一的意思证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则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其所签名的文件同样是被企业所认可的。所以这则声明就算没有企业公章,如果有当当网法定代理人的签名,也同样能够在法律上产生废除相关公章效力的后果。但问题又来了,此时究竟谁是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呢?俞女士之前一直是当当网的法定代表人,这一点无人质疑。但是李先生在今日突然张贴的声称自己已经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成立董事会,并罢免俞女士,由自己接管公司的声明,其究竟有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工商登记,俞女士、李先生和其孩子,分别持有公司52.23%、22.38%和18.65%的股权,其中孩子的股份是代持在父母的名下,因此李先生本人目前持有当当网27.5%(包含孩子所持部分股份)的股权,毫无疑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依据《公司法》股东会确实有权成立以及选举董事会。而董事会选举产生后,也确实有权选举/改选董事长和变更公司法人代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之前当当网一直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即俞女士一人,决定公司一切重要事务。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可以由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的现实需要自行规定。而当当网在公司章程中,是否规定必须有董事会,笔者暂时还未查到。

如果当当网的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设立董事会的内容,那么李先生想要设立董事会,就需要在临时股东会上变更公司章程。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变更,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通过。但俞女士一人就持有公司64.2%股权(包含孩子所持部分股份),显然李先生无论如何都凑不满当当网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来变更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了。既然无法成立董事会,李先生在声明所言的免去俞女士所有职务,由自己全面接管公司也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当然了,如果当当网的公司章程里规定了可以成立董事会,那还要看公司章程规定的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会的具体要求,李先生能否满足,如果这也能满足(虽然这么多巧合同时发生,概率上太低了),但那形势可就大不一样了。《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李先生所组成的董事会中,除了俞女士以外,还有四人,如果李先生的提议能够确实获得这五人中三人的支持,那还真的能够在董事会中获得通过,并产生法律效力。那李先生说不定还真的能够一脚踢开俞女士,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最后,这一切的一切,都要以当当网的公司章程为准,在章程最终公开之前,大家还是都当好吃瓜群众,让子弹飞一会儿。毕竟现在各种反转又反转的情节实在太多,李先生和俞女士的故事,也会来个意外惊喜也说不定呢。另外,大家也不难发现公司章程在公司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小股东们想要保护自身的利益,也千万要去好好研究公司章程啊!

(谢远扬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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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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