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4 日消息,从山东高法公众号获悉,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既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商家的有序经营提供了指引。
据悉,张某通过 A 公司运营网购平台中的 B 店铺购得手机一部。签收手机当日,张某连接互联网并激活了手机,下载安装了其平时工作所需的一款软件,安装后发现该软件出现闪退现象,无法正常使用。张某遂联系 B 店铺客服人员协商退货,客服人员表示,因手机已被激活即为二手机,除质量问题外,不能退货。张某交涉未果,将 A 公司、B 店铺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庭审中,经当庭演示,案涉手机上的上述软件一登录即出现闪退现象。登录网购平台进入 B 店铺,案涉商品页面明显可见“7 天无理由退货”字样,点击上述字样出现新页面,内容为:满足相应条件时,消费者可申请“7 天无理由退货”,其中定制订单不支持“7 天无理由退货”。该手机商品详情的最后(需阅读大量图片,手动下滑多次)有普通字体的消费提醒:“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但不需要阅读完上述信息,即可直接点击进入购买页面,且在支付前未有相应提示信息。
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该案中,手机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该案被告 B 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B 店铺在案涉手机商品展示页面的上方显著位置标注了“7 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B 店铺没有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故该格式性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B 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A 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在交易过程中未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 A 公司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 B 店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手机,运费由张某承担。同时驳回张某对 A 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告声明:文内含有的对外跳转链接(包括不限于超链接、二维码、口令等形式),用于传递更多信息,节省甄选时间,结果仅供参考,所有文章均包含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