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起影响你我生活的新规:网约车人车不符等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 月 1 日消息,10 月起,一批新规将施行,涉及道路交通、粮食安全、校外培训、企业名称登记等,汇总如下:

  • 网约车人车不符等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交通运输部施行新规,10 月 1 日起,货车超载致车货总重超 100 吨,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线上与线下不一致等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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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后公布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建立监测机制,强化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增加了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的规定和规范扦样、检验的内容;修改了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情形、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检验报告有效期等内容。

  • 提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财政部修订后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明确将创业担保货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 20 万元提高至 30 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由 300 万元提高至 400 万元。

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 的财政贴息。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 月 15 日起实施

教育部发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 多个涉税新规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的《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公告》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 57 项调整为 28 项。

  • 视障、听障人员将可以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教育部、中国残联制定印发的《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实际需求参加测试,参加测试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明,按照就近就便和自愿原则向省级测试机构或测试站点报名。要求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各地设置测试站点开展测试,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制定站点建设规划。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 新修订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者近似术语表述。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 8 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利于保障企业档案信息资源的完整安全。《规定》共十章七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档案用房的设置、建筑设计要求,档案库房的面积,档案装具、档案设施设备的配备等,并对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企业提出了基本要求。提出了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要求。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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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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