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设置报国资

所谓国企,是国有股份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分央企和地方国企。

国有企业控股或者独资的煤矿即为国有煤矿。

其批准成立,说白了国有出资人,国资委出资或者受国资委委托的国有企业投资,注册成立煤矿公司,然后依照煤矿工商注册、采矿权设立、办理所谓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合法证照,则煤矿即成立了。

上级国有企业或者国资委出资并批准设立,然后依照企业报批注册等等手续即可了。

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国资委

在我国,企业按工商登记上面的经济性质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那么作为股东的主体,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是都是可以作为股东的,只是这个股东是抽象意义的,不是大家所理解的是哪个人或者有限公司,现在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B对A出资,就是A 的股东,若占控股权,企业就是它的了。

继续往下,若B是中央企业,所有权就是国资委来监管,若B是地方国有企业,则是由地方政府部门的国资委来监管。当你不明白这种错综的产权关系时,就先看它的控股权,控股权在谁手里就是谁的企业,这个企业的性质随之就很好确定了。

股权变更国资控股

国企混改之后,国企的员工性质就转变为营企业的员工,也就是私企的员工,这也是改革的主要目标。国企混改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国企的属性,从而减少国企与政府之间的关联度,降低国企的政府功能,增加国企的市场功能,也让国企的员工从国企体制员工转变为场民营企业的员工。

国企混改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给国企去行政化,增加国企的灵活度和市场化程度,提高国企的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也促使国企员工通过转变为场企业的员工,增强个人的工作能力和竞争,也增加个人的流动性和创新能力。

国资委能下设子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区县级国资委的下设部室,具体职能是:   

一、根据管委会、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管委会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拟定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和总体发展规划,推动区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选聘提名、任务提名和业绩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统计、稽查、分析。   

六、承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七、负责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产经营收支预算,负责收缴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收益,统筹使用和监管。   

八、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审批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改革、产权转让、增资、合并、分设方案以及按程序审批不良资产的核销。   

十、承办管委会、区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作为股东

 国资委直接持股,意味着其统一控制更能巧妙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

虽然我们强调,国资委完成整合政绩目标是驱动国资整合的政策因素,这迫使各央企整合方加速整合进度。但实际上在国资整合进入深水区后,地方和企业利益往往成为阻碍整合的绊脚石,那么为什么随着市场股价逐级缩水,各地方企业的整合积极性反而有所提高呢?

国资委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

《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资委属于

自来水公司现在是企业,一般都是属于市国资委下面的市属国有企业,也就是说是地方国企;自来水公司一般经营居民、企事业单位的供水、污水处理等业务,由于是独立自主经营,一般都是效益较好,所以员工收入待遇比一般性企业高出不少,自来水公司经营效益显著提升,推进水网管道改造需求明显!

股东为国资委

国有控股企业也算是属于国企,但算是一种不完全由国家所有的企业,按所占股权的份额部份为国有,且股权大于50%以上(不含50%),其员工有国企编制。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公司达到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经营控制,并主要从事资本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纯粹型控股不直接从事股权,而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制。2、混合型控股主要通过股份持有控制子公司,又直接进行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控股公司投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用于直接生产经营的资本总额只能小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3)国家控股是国企吗扩展资料: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的国有控股公司:1、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它一般应是纯粹性控股公司。这种公司不得宣告破产。2、国家投资公司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特别批准。3、地区性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作,增强国有资本的经营能力,搞活国有经济并负责完成当地政府要求的社会公益任务。4、大型性公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第72条,经国务院授权而改组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都可以适用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定。这类集团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一般形式,与国家控股公司有一定的区别,区别之一,这类公司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即在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也可以以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区别之二,这类控股公司可以不是国家独资公司,其组织和行为一般受《公司法》调整。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一)依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二)受理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国家股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1、属于经市财政局初审后转呈省国资办审批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1)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2)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3)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2、属于经市财政局初审后转呈省国资办复审后转报国家国资委审批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1)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2)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3)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市直有关单位或各县(市、区)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省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办公室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2、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

(1)市直有关单位或各县(市、区)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

(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

国资委股权划给财政厅

改制后企业须按新规定支付,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不足的,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支付。

原产权持有单位对改制企业的各项借款,由原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企业签定有偿使用协议并报省国资委备案,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债权不悬空。

其资金偿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改制后企业所欠原产权持有单位的债务,在未还清或未解除债务责任前,再次转让改制后企业股权或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的,须经原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通知还就企业改制产权关系变更、改制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承继等做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