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审批好还是备案好?
中医诊所是审批比备案好。中医诊所由主管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经过审批办理后,可以长期从事经营活动,只需每个年度进行年度报告公示即可。
而中医诊所进行备案,是由备案机构进行的临时性备案,还需向中医诊所主管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审批。因此,中医诊所审批比备案好。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年都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仓储备案条件?
仓储业备案适用的法规条款,现在还没有生效的法规条款可以引用,商务部制的《仓储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查到生效或实施时间,基备案的条款只能作为参考借鉴依据。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 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仓储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仓储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认证、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仓储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应用先进设施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仓库及相关设施;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与其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相关业务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约定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专门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出具真实、唯一的仓单;
(三)严格执行仓单填发、审核、背书、替换、注销与存档的相关制度。
质押融资监管活动可以在自有仓库内进行,也可以在出质人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内进行。
第十三条 仓储经营企业注册后30日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
本办法实施之前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备案汇总表上报商务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除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外,还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业务备案(专项业务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组织实施仓储设施与仓储经营企业运营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 仓储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仓储经营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即开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货主企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1.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2.备案汇总表
3.质押融资监管业务专项备案表
2022异地同省就医新规?
按照最新的制度,省内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可以在医院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医药费(自费除外)。
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需要先申请备案;
备案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员凭借“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社保中心填写异地就医申请表,办理登记。
第二步、审批备案后,按照就近原则,在居住地定点1-3家医疗机构,期限一般一年确定一次定点机构社保单位审批后,备案就完成了。
备案是什么意思?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备案大体分成两种: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
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扩展资料:
备案的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