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见附件3),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个税减免备案怎么办?
个税减免备案要去主管税务大厅和个税APp上进行操作。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每年都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八条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第九条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二)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免税备案?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若该公司代开了206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笔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提醒一
免征增值税不需要备案。
只要符合“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者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这个条件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无需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提醒二
销售额也包括了不开票的销售额。
不少纳税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每个月开票金额在3万以内就可以享受优惠,而忽略了不开票销售额。
事实上,此处的销售额,包括所有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因此也包括了不开票的销售额。只有以上销售额的合计数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优惠。
提醒三
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缴纳增值税。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代开了专用发票,所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无法追回全联次或者冲红,代开专票缴纳的税款将不能退还。
提醒四
免税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专用发票的受票方可以抵扣税款,如果这20600元的收入既开了专票,又享受免税政策的话,会导致税款流失。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若要开专用发票,就需预缴税款,不能享受“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提醒五
免征增值税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实现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政策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