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三章什么意思解释(成语约法三章出自哪个典故)

约法三章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说是约法三章其实是形容词,有多少内容都可以约定的。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出自《史记·高祖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书·刑法志》:“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

公元前207年十月,刘邦部队攻入关中,秦王子婴投降,秦帝国正式灭亡。

同年十二月,项羽打破被刘邦封锁的函谷关,也进入了关中。

满打满算刘邦这次在关中也就控制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

刘邦在此期间留下来的事迹并不多,最著名的就是约法三章: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刘邦与关中的秦民约定,只保留三条刑法:杀人偿命,伤人和“盗”都按现有法规处理,其他法律一律废除。

官方资料里进一步阐述,秦帝国法律太严苛,老百姓说错句话都会犯罪。

刘邦把那些不让人说话的恶法都废除了,所以关中的父老乡亲都非常开心,非常爱戴刘邦。

后来的项羽和章邯都是NC,放着刘邦这么优秀的约法三章不学习,仍然搞秦帝国那套不得人心的残暴统治。

所以观众的老百姓都非常的反对项羽和章邯等人,都箪食饮浆以欢迎刘邦的军队。

后世基于官方宣传,都把约法三章当成实行仁政获得回报的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说法听上去似乎能自圆其说,但逻辑上存在根本的矛盾。

这个说法虚构了这样的场景:

在旧帝国灭亡、新政权到来的过渡时期,老百姓都瑟瑟发抖的在家里祈祷和等待着新政权给他们制定的法律。

这样的场景显然和事实不符,只存在于想象中。

旧政权崩溃后会发生什么场景?明清以来的历史已经有了足够丰富的史料。

甚至到了现代,类似的局面仍然不断在发生,我们都可以找到很多现场视频。

比如说2001年美国攻入伊拉克首都巴格达的时候,发生了什么场景?

比如2021年南非因为旧总统被定罪引发骚乱,政权处于失控状态的时候,发生了什么场景?

甚至在2020年美国出现BLM骚乱,部分州处于无政府状态时,发生了什么场景?

以上场景绝不是孤立的,几百年来出现政权更迭甚至只是短暂政权不稳的瞬间,我们拿此时的各方记载与现代视频相对比就能知道:

这样的时刻最容易出现的事是无可遏止的抢劫行为。

旧政权越严厉凶狠,贫富差距越大,更迭时期来自底层对相对富裕阶层的洗劫规模就越大。

任何一个新政权在此时要做的头号大事都完全一致:

最快速度恢复占领区的秩序。

现在你要面对的场景绝不是什么老百姓哭着喊着求你不要残暴。

你要做的事是最快速度遏制老百姓迅速蔓延的抢劫行为。

通常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军队全面介入地方治安。

但刘邦的部队出于对强大河北联军的畏惧,全军都驻扎在霸上,根本就没有参与到地方治安中。(详见上节《刘邦是个什么样的人》)

我们有了基本概念,对刘邦部队的处境有了基本了解,才能理解约法三章的真实含义。

约法三章突出了三个绝对优先处理的刑事犯罪行为:杀人者死、伤人和盗抵罪。

杀人者死看起来好理解,但问题是什么是杀人?

千万别以为两千年前的古人搞不清楚不同情况下的杀人的区别。

睡虎地秦简明确告诉我们,秦法严格区分贼杀、斗杀、过失杀人以及戏杀。

前两种故意杀人才会判死刑,过失杀人和无意杀人都不会判死刑。

即便故意杀人还区分了很多的细节,比如说追捕过程中执法人员杀死盗贼,比如父母杀死亲生子女,父母杀死瘫痪、痴呆或者重疾在身的亲身儿子等等。

以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杀人各有不同处罚,但都不会判处死刑。

约法三章对于这些不同情况下的复杂的杀人场景是如何细分的?我们不得而知。

只能说对比秦法,约法三章的“杀人者死”很可能是一刀切地加重了刑罚力度。

“伤人“也是类似道理,出土秦简显示秦法对伤人罪的记载更加细密。

理论上伤人罪至少要包含以下好几个不同的罪行:故意伤害,斗殴致伤,强奸,非法拘禁等等。

不同的罪行有不同的细致的处罚,刘邦的约法三章到底怎么处理的呢?

猜测大约是原封不动照搬现有律法规定,

杀人伤人相对好理解,但“盗”可能会引发一定的误解。

后世盗的意思主要指盗窃行为,但是在当时,盗远远不止盗窃的意思。

各版白话史记一般把盗翻译成抢劫,这个翻译确实相对准确些,当然“盗”也并不只包含抢劫罪。

各类秦简出土后,我们可以看到秦汉时期盗的范围应用得非常的广阔。

盗最常见的指向是“群盗”,翻译一下就是黑社会甚至反革命团伙,在当时这样的团伙往往很大,人数可以成千上万。

简单来说,如果我们看水浒传的话,水浒里梁山泊就属于群盗的范围,方腊没正式建立政权之前也属于群盗。

此外官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虚报瞒报市场交易、官库等贪腐行为也被等同为盗。

现在我们大致能明白了,约法三章实际上是保留了政府公职人员对三类犯罪行为的处置权。

这三类案件都是暴力刑事犯罪,其中最核心的是“盗”,当时绝大部分杀人伤人案件也属于群盗犯罪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约法三章最主要针对的就是打家劫舍、杀人放火的群盗行为。

而政权更迭时最主要的犯罪是群体抢劫以及抢劫带来的杀人伤人案。

约法三章完全对应这三样,针对性很强。

不过约法三章真正厉害的地方不在这里,而在于把其余的法律全部临时废除。

这就涉及一个关键问题,被暂时废除的法律里真正决定性的是哪些呢?

在留下来的官方资料里,似乎最主要的功绩是废除了因言获罪这样的政治罪,这显然是在避重就轻。

约法三章后来被当作汉帝国“仁政而得天下”的典型范例被大肆宣传。

宣传的特点就是概念优先,强调简单粗暴的宣扬好和坏的二极判断,很多真实的背景只能被有意模糊。

好在随着大量秦简的出土,现代人有机会对帝国的律法做全面的了解。

帝国的律法五花八门,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多,但真正高频执行的律法主要在两个重点领域。

第一个重点领域是捕逃。

在帝国对人员流动的严密监控组织下,日常的犯罪行为其实很少,有的话政府机构人员也足以处理。

最难处理的就是捕逃。

我们在秦帝国灭亡连载的《996》一节给大家计算过,自由民的赋税负担并不算重,主要负担在徭役,而外出徭役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逃亡。

有的人逃亡后当了盗贼,这反而好一点,因为盗匪总要跑出来抢劫,有地方给你去抓。

但更多的人逃亡后是躲起来了:到亲友家里暂住,到大户家里当私奴婢,到其他监管松点的地方当编户民等等。

这种逃亡,只能由基层执法人员去追捕,而且往往需要跨县甚至跨郡。

这样的追捕极其耗费人力物力,当帝国秩序走向崩溃时,如果要严格执行捕逃可以轻易耗尽基层政府的所有力量。

第二个重点领域是连坐。

帝国的连坐制度是垂直连坐和横向连坐的结合。

平民住所相邻的民户会被编成“什伍”。一户犯罪往往同居的几户都要问罪。

同时,犯罪者的主管领导甚至多级主管也要被问罪。

帝国的各类律法条文几乎每一条都会说明触犯该法律该如何连坐。

比如刘邦自己之所以被迫逃亡,就是因为垂直连坐——他带领的服徭役的人群出现了逃亡,他必须要被罚巨款。

帝国的连坐是如此的严密,以至于你想当官当吏,几乎没办法不被连坐。

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帝国官吏是普遍性违法,帝国再选择性执法,这使得所有官吏都成为被帝国随时拿捏的人质。

我们回顾下秦帝国灭亡连载,梳理下其中过程:(详见链接:《帝国的命根》、《996》、《两个秦帝国》、《大刀阔斧》)

帝国的刑徒经济导致帝国地方官吏系统叠床架屋。

地方系统过于复杂,需要大量的官吏和编制,这就到开支过多,需要占用大量的刑徒劳作。

这样恶性循环下来,各地方的县廷自成体系,甚至除了首都周边,中央都收不到实际的物资税收,只能靠账本管理地方。

首都无论是兵力还是物资都很不足,随时可能陷入类似《严打危机》那样的危险局面。

秦始皇和帝国中央对此很不满,他们连续展开修建骊山皇陵、阿房宫、修长城以及征南越的大型工程。

这些行动大批抽取地方刑徒归中央调配,甚至很多平民的徭役也被纳入这种大规模的调度中。

帝国中央想通过这种方式强迫地方为帝国支付人力地租。

可是你把刑徒和很多平民都抽调到中央来了,地方那么多的官吏就养不活了啊,怎么办?

没关系,帝国有严格的法律,尤其是垂直连坐系统,通过连坐,大把的基层官吏被罚,丢掉公务员身份和待遇。

他们被罚后不但省了大量的待遇支出,甚至还能为帝国创造财富。

被连坐的官吏一般被称作“吏不直”群体,属于贱民的一种。

修长城、征伐和经营南越,就包含大量“吏不直”群体的成员。

看起来这个方法真是好主意。

可问题是,最终的陈胜、吴广、刘邦等人不正是这么被制造出来的?

所谓的“法家”,所谓的严刑峻法,如果弄到这个地步,还有人管事么?

刘邦落草为寇了,有人管么?没人管吧。

英布、彭越等人占地为王了,有人管么,没人管吧。

项梁、项伯、张良等人杀人犯事,桓楚纠结群盗逃亡在外,有人管么?没人管吧。

我不管可能没事,一管就被你揪着这个不对那个不对要被处罚,谁敢管啊?我小作文写好点糊弄下多好啊。

是,糊弄可能会被处罚,但管事也要被处罚,都是被处罚,我糊弄不比管事轻松一万倍啊?

结合一下律令里被强调的和被废除的,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约法三章更像是一个对“严打”的紧急授权行为。

其核心是彻底让基层小吏摆脱连坐危险,彻底让基层小吏摆脱繁琐的捕逃任务,专注于镇压盗匪。

总之,这段时间你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连坐),不用干任何杂务(捕逃),你就专心给我严打。

同时对于百姓和刑徒来说,你逃了我不罚你,给你们卸掉最大的包袱。

但是逃归逃,赶紧再找个地方落脚成为平民,千万别想着像老子当初那样去当盗贼!

否则你就会遇到严厉打击,因为打击你的人现在都被放开手脚,力量前所未有的强。

在帝国的秩序里,杀人和伤人属于刑事公诉案件。

帝国的公民大多被严格的控制在“里”一级的基层组织聚居,外出商业行为被限制在“亭”里进行。

所以杀人伤人罪都是由里正、亭长这样的最基层干部向县司法机关汇报。

而群盗则由专门管治安的亭部以及县里的司空部门负责处理。

一旦群盗规模过大,执法团队无力处置,就需要向上级申请部队参与镇压。

关中位于帝国首都周边,执法严密,帝国秩序刚刚崩溃不久,现在还处于小规模盗匪的阶段。

但是刘邦部队不得不撤出咸阳,驻扎在霸上等待河北联军。

既然部队无法参与治安,小股盗匪很容易发展为大规模武装集团。约法三章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

秩序崩坏后首当其冲被冲击的是旧有的官僚系统和爵位系统。

最高级别的官吏和高爵者多半可以得到部队的保护,被打劫的对象主要是缺乏保护的中下层官吏和中低级爵位拥有者。

约法三章给里典、亭部、司空等最基层部门最大限度的授权,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了这些中低级爵位者的利益。

我们可以想象,普遍基层肯定会很欢迎刘邦团队。

关键是刘邦团队其实什么也不用做,基层自己就干劲十足地搞定了。

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后来的项羽团队和章邯团队没法学习刘邦。

严打几个月已经收到了成效,不可能一直这么严打下去,接下来该恢复正常的政权运转了。

最关键的是,经历了这段特殊时期,过去的逃亡户籍资料和连坐资料等等帝国赖以维持运作的基石都成了一笔糊涂账。

其他部队接手后面对基层的一团糊涂账,再想恢复管理后,唯一的感受只能是——不知从何抓起。

啥都不用干却收到了最好的口碑和信誉,还给后来者留下无法处理的难题,不得不说,刘邦团队对于基层的了解真到位。

直到此刻,这个团队才真正露出其无法直观体现的恐怖实力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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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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