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动放弃免税后多少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 弃免税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后退还纳税人)。(二)放弃免税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