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 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 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 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 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 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统一规范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使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十一五”期间,参保人数每年要新增1000万人以上,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期末要超过2.2亿人,部里将按年度下达各地任务指标。
四、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办法改革是完善企业养老 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要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规定,进行认真细致的测算,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中人”的 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各地的过渡办法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6月底前 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在2006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五、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各地要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 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