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八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业务管理部、国际合作部、农业食品标准部、工业标准一部、工业标准二部、服务业标准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信息中心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承担文秘、档案、行政、保卫、保密、信访等日常行政运转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标准化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财务日常运转工作;参与起草、修订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担标准化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标准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和保障的有关工作。内设5个处室:秘书处、政策法规研究室、人事处、财务处、行政处。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计划及政治学习;负责党的基层组织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以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支部成员的改选及党员发展工作;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查和处理党员违纪问题;
负责行政监察和机关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内设: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承担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负责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编制、实施和国家标准统一编号、登记、发布工作;承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事务以及专家的聘用等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行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及培训工作;
负责标准化专项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承办标准样品的计划、协调、审批和管理工作;承担标准化统计工作;负责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内设2个处:计划发展处、科技管理处。 承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地区标准化组织PAS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管理工作;负责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国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组织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和ISO、IEC的日常投票工作;负责由我国承担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管理工作;
负责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采集、研究的组织工作;负责出国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承担外事接待工作。内设3个处:国际组织处、国际合作处、外事处。 承担农业(包括畜牧、水产等)、水利、供销粮食、烟草、林业、动植物检验检疫、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食品安全、食品及相关产品等部门和行业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推行农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内设2个处:农业处、食品处。 承担铁道、交通和民航等交通设备制造、安全生产、机械、汽车、航空、航天、兵器、船舶、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包装、节能、环保、海洋、石化、冶金、有色、建材、建设、煤炭、化学危险品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内设3个处:交通能源处、装备处、材料处。 承担通信设备制造、电子信息技术、电工、电力、仪器仪表、广电设备制造、邮政设备制造、轻工、纺织、纤检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内设2个处:信息技术与自动化处、电气与消费品处。 承担交通、铁道和民航运输服务,邮政、电信服务,商业、旅游、民政、体育、气象、文化、教育、新闻出版、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海关、地震、测绘、统计、档案、卫生、卫生检疫等部门和行业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和国家标准的审查、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口部门和行业的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及相应行业标准的备案工作;负责对口领域的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相应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内设2个处:社会服务业处、经济服务业处。 研究拟订全国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负责标准化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信息化工程建设及标准化“电子政务”工程。组织标准化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信息系统开发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委集中运行的标准化信息系统软硬件、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相关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