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需要到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二、相关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