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怎么处罚?

国务院6月29日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提出注册人、备案人概念,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加强网络销售监管等,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化妆品将会受到重罚。以下为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掌握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对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化妆品的注册及备案管理要求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的经营管理要求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

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

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经营化妆品的违规处罚

1、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的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的免责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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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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