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方式:书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
易制毒化学品购运证明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应是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挂1、工商部门申领的营业执照;
2、本企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年度产量计划、主要销售方向说明等材料到县(市)区公安机关主管禁毒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
申请材料不全,退回申请人补正。如果材料齐全予以办理并领取备案证明。
购买运输一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购销合同单位介绍信,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类市局禁毒部门开具运输许可证;二三类县(市)区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开具购买、运输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