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建设项目批复文件或地质勘查相关证明材料;

4、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协议、复耕协议;

5、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界图件;

7、城市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8、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踏勘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