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河北省内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与孵化器运营管理一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流程:根据科技厅通过官网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填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申请书→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科技厅→科技厅进行资格审查→科技厅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公示→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