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包烧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住宅为使用面积43.3元/平方米。
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1、取暖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交齐热费,逾期未交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用户逾期未交纳取暖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1‰收取。
3、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住宅,也同样应在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退还给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