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房地产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和非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收取: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 以下(含 100) 0.2 超过 100 以上部分至 2000(含 2000) 0.08 超过 2000 以上部分至 5000(含 5000) 0.06 超过 5000 以上部分至 10000(含 10000) 0.04 超过 10000 部分 0.02 2、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80元收取。

办理上述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一个地块为一证,土地、房屋先后分别登记的,不能重复计算,土地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2 万元,房屋初始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4 万元;土地、房屋合并登记的,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6 万元。

3、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更正登记费。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遗赠等发生的转移登记;因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土地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分割或合并等发生的变更登记;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有误发生的更正登记(因登记机构工作差错引起除外)等,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住房每套 80 元、非住房每套 300 元收取。

4、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购房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含电脑制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费) 。

5、产权证工本费。

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本 25 元收取。

(二)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费 1、抵押、设典(限现房)权利登记费。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土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典当物的价格总 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 3 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权利登记费。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按每套 100 元收取; 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套 200 元收取。

(三)预告登记费。

1、因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

2、以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除外)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以房屋建设工程设定抵押及其抵押权的转让等的预告登记, 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抵押、设典权利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3、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登记,一方当事人未提出登记申请,而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单方预告登记,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套 50 元收取。

(四)异议登记、文件备案登记费。

因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而发生的异议登记;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发出的法律、 行政文件, 及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房地产权利的文件登记备案,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每件 50 元收取。

(五)注销登记不收费。

上述各类登记收费均含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