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时候是不需要缴税的,税收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租赁房屋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所得额的20%收取。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出租房屋,无论是何用途,营业税按租赁收入3%税率减半征收,即1.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7%和3%缴纳;房产税按优惠税率4%缴纳;印花税按收入的0.1%缴纳;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是10%,收入未超4000元的按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即税收)和生活费用800后的余额乘以税率,收入超过4000元的,生活费减除比例是20%,另外还可以凭有效凭证扣除房屋修缮费,每个月扣除限额800元,多余部分可向以后月份结转。
以上税收不含个税是5.75%,个税税率虽然是10%,但是税前可扣除一些项目,合计税负应该在10%以上,算是比较高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