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规程: 第一步:窗口受理并初审材料; 第二步:窗口安排核查控规、踏勘现场,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步:窗口审查初审意见并签发《建设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或函复意见书; 第四步:窗口发放《建设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或函复意见书 ; 第五步:窗口开具勘测放线交接单,待红拨资料提交后盖章确认。

所需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 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 国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其它文件(如项目进区通知书/投资合作协议等) 立项文件:立项备案通知书(原件) 其他文件:经济适用房 房改委核发的修建经济适用房的批文或意见书(复印件) 产业项目 项目进区通知书/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扩建项目 产权证 (复印件) 联建项目 联建协议(原件) 其它资料:勘测放线资料7套(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红拨交接单) 收费标准: 不收费办理时限: 即办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作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建设单位核发的同意选址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