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有关要求;
(三)实验室应具有与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合格生物安全防护设备、实验检测技术装备和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组织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具有充分有效的管理权限;具有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和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等完整的管理体系文件;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接受了实验操作及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了解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和生物危害等级,掌握实验操作技术和生物安全防护技能,熟悉实验室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六)完成了实验室可能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
申请备案一级实验室的,由其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报告和备案材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要求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备案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