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与涉密网络实行物理连接。
(2)严禁不落实源头控制规定,确保“上非涉密网络的信息不涉密”和“涉密信息不上非涉密网络”。
(3)严禁不坚持互联网接入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互联网接入数量和接入终端数量;省级以下党政机关逐步实现互联网集中接入。
(4)严禁公开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防止因数据汇聚涉及国家秘密。
(5)严禁不落实机关单位门户网站专人管理制度。防止信息发布、留言评论、博客信息等涉及国家秘密。
(6)严禁通过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办理涉密业务或者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