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在法庭上说到其是受法子英胁迫,不是自己主观意愿,是被迫的,意图把自己说成是胁从犯,而不是主犯,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争取判个死刑不立即执行,即死缓。判处死缓后,两年内表现较好,可改为无期,从而保住自己的性命。
但法网恢恢,有大量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并非胁从犯,而是主犯,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坚决支持法院对其死刑判决,告慰受害人及其家属。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直接点说,求生是一个人的本能,要不然的话,劳荣枝也不用在事发后逃亡20年了。她为什么逃?不就是害怕落入法网,像法子英一样被判处死刑吗?
如今,南昌中院一审对劳荣枝作出判决,所犯三罪均被判处死刑,最终决定执行死刑。这样的结果,劳荣枝当然不想看到,她肯定希望可以通过上诉来改变这一结果。就算无法获得无期徒刑的判决,只要能获得死缓,只要在死缓两年考验期内规规矩矩,就意味着这条命保住了。
她上诉的最大理由,就像她在第一次庭审时说的,自己是受到法子英胁迫,才犯下如此多的罪行。如果是受胁迫而犯案,那就是胁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是对她最有利的一个理由。
然而,她的这一辩护理由,前后又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比如说,劳荣枝一方面说法子英对她不人道,折磨她,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送她上下班,不让她干家务;又说在犯罪之后法子英让她先走,又说法子英拿她家人的人身安全威胁她;既说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但又没有采取任何阻止其犯罪的措施;既说自己是被胁迫犯罪的,又说自己有逃跑的机会。
由此来看,所谓的胁从犯,其实不过是劳荣枝为了逃脱罪责的说辞罢了。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不论其所犯的罪行有多重,一审判决之后,她都享有依法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剥夺的,哪怕上诉之后改变不了一审判决结果。
总而言之,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劳荣枝被判死刑后,提出上诉,她究竟在打什么如意算盘?
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劳荣枝的辩护能力,与公诉人不相上下。这也不难看出,她是一位非常有能力的人,也是非常善于辩护的人。也就是说,她当庭提出上诉,就是想利用最后的机会,看自己能不能依靠自己的口才和狡辩能力,让自己获得一丝生机。至少,上诉可以让她多活几天。否则,就要立即处决了。
对劳荣枝来说,此时此刻,已经没有其他任何想法,就是留下一条命,就是能够不被马上处决。如果能够留下一条命,按照她的活动能力和口才,谁也无法保证,她不会获得减刑。一旦有减刑,她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显然,按照也的罪行,是不可能在上诉时得到改判的。如果改判,舆论和公众也是不可能接受的。因为,很多证据证明,她并不是受法子英胁迫,而是共同参与。至于没有亲自动手杀人,这与追究她的法律责任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是共同犯罪、共同谋划,就都是共同犯罪者,也都可以认为是主犯,而不是从犯,更不是被胁迫。
首先,从她当年成为全县唯一一个考上中专,并且毕业后成为教师就能看出,劳枝荣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人。她明白自己是无法上述成功的。
也就是说,她当庭提出上述是人求生的本能,是在明知道不会改变结果时上诉成为最后的希望,看自己是否可以侥幸为自己获得一丝生机,至少上述可以让她多活几天。她的求生欲是非常强的,不然也不会逃亡这么多年,并且所从事的工作都做的很不错,曾经的领导、同事对她评价也很高,说明她始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一直逍遥法外。
不过很显然,以她目前的犯罪证据来看,上述也不会改判的,很多证据直接表明,她并非像他所说的那样是被法子英强暴、胁迫,而是属于参与犯罪,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根据受害人回忆,法子英在被抓前去受害人家里拿钱前交代劳枝荣:如果自己回不来那么就杀害人质,自己逃吧。
这段陈述直接证明劳枝荣构成参与犯罪、共同谋划,她的说法也显然不成立,都是共同犯罪者,也都可以认为是主犯,而不是从犯,更不是被胁迫。
但上述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正义应该去实现,但是正义同时需要以合法的方式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的再远,逃的再久,也终有一天会受到正义的审判。
正义也许会迟到 但它从来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