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点赞!不过在这起案件中,仅仅因为摸了一条狗就引发血案,实在是让人不胜唏嘘。如果狗主人能够宽宏大量一些,最后也不至于命丧黄泉了。
据报道,杨建伟、杨建平系亲兄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13时许,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遭到该狗的主人彭某的指责。二人与彭某发生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建伟为了自保便返回住所将1把单刃尖刀、1把折叠刀藏于身上。
约10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10余米。彭某接着走向杨建伟家门口,用拳头击打杨建伟面部一拳,杨建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建伟进行围殴。
杨建平见杨建伟被打倒在地,持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彭某受伤后即逃离现场,随后,黄某、熊某、王某亦逃离现场。彭某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于当日16时许不治身亡。就案件事实来看,彭某带着黄某、熊某、王某手持洋镐上门殴打,杨建伟、杨建平兄弟俩出手反击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不过,彭某一开始只是对杨建伟拳脚相向,而杨建伟则直接拿刀捅人,显然防卫手段超出了必要限度。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成立防卫过当并无不当。
当彭某与黄某、熊某、王某共同围殴杨建伟时,杨建伟的生命安全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这时候杨建平为了保护兄弟的生命安全,用刀反击彭某等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正当防卫是完全正确的。
虽然本案经历了多次审判,好在正义并没有缺席。不过,仅仅因为摸了一条狗就引发命案,实在是让人觉得颇为不值。如果双方都能大度一些,事情也不会发展成这一结果。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忌因小失大。
谢请!
事件经过:2016年2月28日13时左右,杨建伟、杨建平在武昌区杨园街自家门前,遇彭芳明遛狗,杨建平摸了彭芳明牵的狗一下,双方遂发生口角,彭芳明扬言找人报复。
约10分钟后,彭芳明叫来三名男子,三人都手持洋镐把,找二杨兄弟报复。彭芳明率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与杨建伟打起来,杨建伟用单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二人打到街上,三名男子冲上来,用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围打。不远处的杨建平见弟弟被围打,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彭芳明受伤后离开现场,不久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历经一审、重审、二审,共开庭6次,最终武汉中院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建平无罪。
怎么看待这事儿?
本人觉得有两个关键点:1、不法侵害是否存在;2、制止不法行为的措施是否适当。
一、不法行为存在
自己的爱犬被摸一下,就与人发生口角,本就不当。
事后不仅扬言报复,而且还找来三个帮手,三个帮手还手持洋镐把,其伤害他人意图明显。
洋镐把是什么不做专业介绍了,但可以看看洋镐把除了镐把的功能,还会有什么作用,你就会明白洋镐把其实在有些人的手里,就是打人用的木棍。
被人纠集他人冲到家里来挑衅,在大街上被手持棍棒的多人击打,杨建伟的人身安全已经赤裸裸的受到了威胁。
正因为如此,本案原一审法院认定的“杨建伟手段较残忍,其行为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杨建平出手帮忙持刀伤害被害人,不存在自己面临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才是错误的。
其错误在于认定事实不清。
“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实其中已经包括了防卫的含义,含有防卫的含义,为何不能在处理结果中显示出其行为的防卫性质?另外,这一行为除了制止对方侵害还有什么含义,是怎么体现出来的?杨建平出手时,杨建伟正在被四个人其中三个手持洋镐把的在围打,这杨建伟还不属于“面临不法侵害”吗?
这只需要常识的认识,不需要专业的判断。
无法解释的事实认定,最终被中院推翻。
二、杨建伟制止不法行为的措施是否过当
对于这一点,没有参与庭审、看到案卷的人们,不好进行具体揣测。但看判决书的认定,本起案件的发展也经过了两个阶段:彭芳明和杨建伟二人打斗,到杨建伟被彭芳明四人围殴。
在这两个不同的阶段中,第一个阶段杨建伟用单刃尖刀刺了彭芳明的胸腹部,第二个阶段中,杨建平用双刃尖刀刺了彭芳明的胸部。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在本起案件中,就包括了要查清导致彭芳明死亡的伤害是何时造成的、是谁造成的。
1、杨建伟造成的:未到大街上时,就用单刃尖刀伤害了彭芳明(致死之伤),那杨建伟的行为就涉嫌过当;到了大街上的时候,杨建伟被四人围殴,此时再致伤行凶者,其防卫行为就不过当。
2、导致彭芳明死亡之伤不是杨建伟造成的,或者不能查清具体是谁造成的,杨建伟的防卫行为也就不过当。因为指控某一行为构成犯罪,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不能证实的,就疑罪从无,不能疑罪从有。
怎么看?一条狗而已,却闹出了人命!值不值?倘若死者当时不带人过来挑事,还会发生这样的冲突?一点小事最终演化成为悲剧,死者本可以息事宁人,但却肆意挑事,不得不说糊涂。
事件始末:
2016年2月28日中午,兄弟二人在自家门前聊天,一条狼狗从他们身边经过,杨建平摸了狼狗,遭到狗主人彭某的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吵了起来。彭某扬言要找人来报复,杨建伟反呛“那你来打啊”。
彭某离去,杨建伟回家拿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都藏在身上。
十分钟后,彭某带领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返回。彭某一马当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迎面就是一拳,杨建伟用单刃尖刀连刺彭某胸腹部位,黄某、熊某、王某冲过去用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彭某从同伴手中夺过洋镐把击打杨建伟,双方打斗至杨建伟家门外的马路边。
彭某等四人将杨建伟打得头破血流,倒在了地上。彭某用力过猛,打断了手中的洋镐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刚刚爬起来,一直在旁边观战的杨建平持刀冲过去,朝其左胸锁骨处捅刺一刀,紧接着又捅刺第二刀,彭某扬臂抵挡,受伤逃跑,杨建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投向彭某,刀未击中,掉落在地。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建平,杨建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建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
这里面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二审法院的观点: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彭某与杨建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建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建伟与彭某相约打斗。没有证据证明杨建伟兄弟二人具有合谋伤害彭某的主观故意。
其次,杨建伟在彭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是出于防卫目的。彭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先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胸腹部,这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彭某空手击打杨建伟面部,杨建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彭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建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彭某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未参与,说明杨建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的故意。彭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致其头部流血,打倒在地,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彭某,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据此,武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刑事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个人观点:
该案当中二审法院的观点,我是认同的,首先彭某主动挑衅说要报复,而杨建伟事后准备刀具并不代表其主观有故意斗殴的故意,相反是一种防卫准备的行为。另外彭某到场之后主动挑衅殴打杨建伟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杨建伟用刀回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打击力度,所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并无不当。
另外杨建平在起先的过程中并没有参与斗殴,只是到了最后看到哥哥被人殴打处于弱势状态的情况下进行反击,是一种正当防卫,所以尽管其参与斗殴也有行刺动作,但是整体并未超过防卫力度。认定防卫正当也是合法合理。
只是最后想说一句,因为一条狼狗,值吗?
这个案子武汉中院判的还不错。今天正好最高检公布了包括昆山案在内的四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我比较欣赏法官说的“案件判决要考虑人民群众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普遍的价值观”。
首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算是不错的。哥哥总算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被无罪释放。其被羁押的1000多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他本来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在自家门口纯属自卫。
而弟弟被认定防卫过当的理由是,当时死者用拳头打他,他直接使用刀具反抗,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界限。因此要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的价值观这次很正,判决结果就是要体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认可,要符合社会公众对普遍价值观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