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女神,蒙着眼睛,只凭天平上的证据来决定是否有罪。
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罪大恶极”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用法律做判断,而是用我们的情感。法律判决应该以法律证据而不是人的情感为基础。《刑法》第十二条有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辩护律师的任务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即受辩护权。美国总统林肯之所以能以穷苦人身份最终当选总统,与他的法律才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他的经典辩护中,指控方的证人认为自己清楚地看到被告人,但是,林肯指出,当时已经是夜里,而且那天没有月亮,被告人和证人之间距离很远,证人是依据自己的想象来指证被告的。
很多影视剧都会丑化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拿恶人的钱为恶人辩护。现实当中,这样的现象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判决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决定的,辩护律师不可能凭借一张嘴就颠倒黑白。辩护律师与控方律师在交锋过程中会逐渐还原事件的法律真相,——不是“客观事实”,因为没办法保证绝对的客观,——为法官的判断提供依据。辩护律师的存在保证程序正义,减少疑犯被冤枉的可能性。并不是有钱人才能请辩护律师,即便是请不起律师的疑犯也会有自己的辩护律师,但这个辩护律师是法庭指定的。
我问过做律师的朋友,如果一个人几乎已经被确认有罪了,你辩护的时候该怎么做?所有的律师都这样:应该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我问,如果因为你的辩护,本来犯罪的人被判无罪,你会难受吗?这次,出现了不同的。有人说,可能会有点不舒服。有人说,这没什么,证据表明无罪,就该被判无罪。有人说,出现这样的结果,错不在我,在控方律师。很显然,传统思维还是有影响的。
如果有负罪感,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原因有三:
第一、既然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其身上的职责要求你必须忠于事实和法律,不能做出违法事实和法律的事情来,当事人是否属于罪大恶极?律师当然有自己的评判,但绝不能违背法律事实。所以,如果我是一名律师,不会为了所谓的“为当事人负责”,而违心辩护,这样就不会有负罪感了
第二,当事人是否属于罪大恶极,要用经依法收集的证据来界定,得出的结论应为法律事实,而不能主观上先入为主,或者趋于社会压力、舆论影响,武断地认为他就是罪大恶极。所以,辩护律师的神圣职责要求他必须要在法定的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查清事实,包括起因、动机、手段、结果及因果关系等等。
第三,如果辩护律师经过正常的工作得出的结论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要求严重分歧,可以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切不可为了钱或者所谓的名声,而违心代理,这样负罪感就不存在了。
总言之,尊重事实和法律,忠实履职,何来负罪感?
这其实就是一个伪命题。一个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时,他就是无罪之人,既然无罪,你凭什么说他就是罪大恶极呢?一个律师不替嫌疑人辩护,又怎么知道他是不是罪大恶极之人。对一个人来说,他是否好人,一百个人有一百个人的看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观判断性,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让每个人知道哪种行为不可为,法律就是最低的道德准则,低于这个道德标准,就是触犯法律,所以法律的门槛不可能设得太低,否则触犯法律的人就会太多,相当于扩大了国家的公权力,而限制了个人的私权利,就无法有效的保障人权。我国还是一个国民法律意识极其低下的国家,大部分人还是把道德作为评判一个人的标准,当事不关己的时候,恨不得把仅仅触犯道德的人往死里整,但当自己身为当事人时,又巴不得法律轻点。甚至最近有法学界提出:未成年人犯罪,要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这简直就是荒诞!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因为家长疏于管教,而是教育的方式不对,使得孩子管的越严越叛逆,因为每个家长的教育方式,出于各自受教育文化程度、自身的性格,不能用统一标准判断,若这都用刑法来保护,那你我他每个有孩子的家长,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罪犯!
小严从小看着律师类的港剧长大的,小时候被里面那些身穿律师袍、头戴律师帽的人们给迷住了,差一点就去学法律了!看了那么多的节目小严到现在还记得他们在里面经常说的就是:能判他有罪的只有法官,我们是律师,我们就要尽最大能力保证辩护对象的最大权益!这就是律师应该做的,因为判断他是否违法,是法官和检察机关做的!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这也是我国经常用犯罪嫌疑人这个称呼,在他没有被判有罪的前提下!
所以小严认为:律师帮罪大恶极的人打官司,是不需要背负罪恶感的!
先不要喷小严,来听听小严的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知道辩护权是基本人权。人权,是人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为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辩护权是其中之一。所以无论你是否凡有罪过,你都有权利去找律师辩护。并且律师辩护的不仅仅是你的案子,并且还是再为人权的自由和生命辩护。
再者,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没有判他有罪的情况下,他只是被怀疑的对象,作为律师,就要尽自己的力量保证辩护对象的权益。因为在真相没有被真正的发掘出来的时候,一切都有可能!再者说,如果司法机关先入为主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从而进行削足适履的推理,只能酿成冤案。所以作为律师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再者,律师辩护,是一名律师的本职,就像是医生医治病人一样!不能把病人再去区分好人和坏人!律师辩护,对待的也是同样的,他们只是一群需要律师指导的人!你身为律师,你首先就得有这种一视同仁的心态,不能自己先戴上了有色的眼镜!
美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曾说过,“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犯罪……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
你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如果这个人是犯罪了,他到最后肯定会受到惩罚,只不过在惩罚前让他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让他在最后心服口服!
小严相信,在逐渐发展的中国一定会逐渐健全法律,让每一个人行使自己的人权,但是也不会放过每一个有罪的人!
小严原创,转载须注明!我也许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