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备案制,是指事业单位不使用事业编制招录人员,但录用后必须报人社、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享受与原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
从备案制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种用人方式四个基本特性:
第一,备案制必须在事业单位中实行,不是事业单位不能使用备案制,换言之,只有事业单位才有资格使用备案制;
第二,备案制不是编制,备案制人员实际上是没有编制的,因此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畴;
第三,备案制人员虽然没有编制,但必须将人员基本情况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人社、编制和财政部门报备,以便上述部门摸清底数,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备案制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在编人员核发,或者本身就是由原来在编人员转过来的,享受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因此备案制人员除了没有编制这纸身份外,其他与在编人员无异。
目前,备案制只在两类事业单位中实行,一是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二是高校。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这两类事业单位下一步都将取消事业编制,单位保留事业属性,人员转为聘用制方式,即备案制管理。目前,相关改革已在全国多地试点铺开,下一步是否在全国普及、何时普及,尚待进一步明确。
国家之所以要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高校施行备案制管理,主要目的是为这些单位松绑,使他们在招录人员、引进人才时不受编制等因素限制,更大限度地盘活人才资源,激活一池春水。包括提拔晋升,因为没有编制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条条款款限制,也会比以前更加容易,这是备案制积极方面的意义。
但是备案制也有缺陷,因为没有编制,不具备体制身份,等于切断了备案制人员再回体制的通道,更加不可能有调任行政机关转公务员的机会。这对部分想留在体制、有志于在体制内发展的人而言,堪称“致命”,是他们不想见到的。因此也有不少人对此持有异议。
备案制是相比审批制的一种新的事业单位用工形式,现阶段备案制多用于高校和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在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中,编制录用计划必须先经过人社部门的审批,入职后的编制是具体到每个人。但在机构改革中,高校、公立医院等其单位保留其事业属性,人员失去事业编制。在总量控制的范围内,招录单位有更大的自主性,招录的人员也仅需要到上级部门进行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事业单位将有以下几个优势。
一、有利于实现同工同酬。机构改革之前,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收入存在巨大的差异,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执行备案制后,备案制员工与原来的事业编在待遇上完全一样,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二、有利于实现人才的自由流动。在以往的事业单位中,编制成为人才自由流动的最大障碍。执行备案制之后,在与单位的合同期满之后,人员可自由选择到条件更好、待遇更好的单位进行工作,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
三、单位有较大的人事权与财权。单位可自行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真正实现多劳多得,上级管理部门仅处于一个监督的作用,因此职工工资可能有较大幅度的上涨。
高校、公立医院改革的大趋势是去行政化,备案制就是改革的一个方向,因此优秀的人才不必纠结于是否是备案制,因为备案制更能发挥出他们的优势。
备案编制不是编制,但却与编制的作用一致。正规的“备案制编制”,目前只有两种类型,一种即将消失,另一种正在试点。即将消失的是“自收自支类编制”,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自行使用、自行管理,只需要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即可。另一种正在试点的,是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备案制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规定: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编制使用,保留事业单位属性。编制取消后,这类事业单位自行定岗定编,只需要将其设定的岗位及对应的编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即可,不需要经过申批,只接受监督。
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改革,虽然保留了事业单位属性,但明确取消了编制使用,只需要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这就说明,备案制编制并不是真的编制,只是一种形式,新的《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上,也没有“备案制编制”的分类。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在管理过程中,无论是原来使用差额编制的“老人”,还是在机构改革取消编制之后不使用编制的“新人”,都将使用“备案制编制”,或者说是都不使用编制,只是将其人员管理名单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编办、财政部门备案。因而备案后,新老职工是一样的待遇,在职称晋升、管理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待遇、年终考核等方面,都执行一样的标准。从这方面来看,备案制编制又起到了原来的编制管理的作用。因而人们习惯上将备案制编制,也看做是编制的一种。
到2020年底前,高校和公立医院改革完成之后,使用这类“备案制编制”的,只有这两类事业单位,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在招考过程中,注明使用的是“备案制编制”,都有骗人的嫌疑,或者是混淆视听的目的,因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没有其他单位有类似的改革要求。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备案制编制”,将来只是类似于“人事代理”的待遇,只是一种待遇承诺,其事实上也与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这种管理模式,有着天差地别的区别。
旧有的“备案制编制”,是指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管理的“自收自支”类编制,这是一种半正式的编制分类模式,一方面是对应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事业单位分类模式设置;另一方面自收自支编制是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自行管理、自行使用、自行供给,但却是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承认,且纳入管理的编制类型。之所以将自收自支编制划分为备案制编制,是与地方政府自行核定、自行管理、自行供给的“自定、自筹”类编制区别开来,这两类编制完全由地方政府核定使用,无须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备,也不受其管理。自定、自筹类编制已经几乎全部取消,编制部门也不允许其继续使用。
至于备案制的“自收自支”编制,陆陆续续在各地基本上都已经取消。为了配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生产经营类职能推向市场,实行“事企分开”,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类职能,中编办也明确发文,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参公事业人员和参公编制即将消失;事业单位不再承担生产经营职能,自收自支人员和自收自支编制也将消失。2020年底,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完成,自收自支编制也将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彻底消失在历史潮流中,成为过去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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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和编制是不一样的,备案制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种创新的管理方式。
备案制和事业编制在待遇上虽说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从单位管理方式上看比合同制要好,比聘用制稍差,以医院为例,理解为新的一种编制,就是浮动编制,在医院名额是你,但是人事网查不到你的名字,不具体到个人,隶属医院。
相较于之前的事业编制,像是在医院中,人员都是控制在编制的名额之内,但是随着发展,医院的床位、来医院做检查的人相较于以往一般是会增长的,但是如果不扩增人手,事情是处理不过来的,但是备案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动态机制的建立,是有益于二类事业单位的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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