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企业资产收储汇报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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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收储汇报关于粮食企业资产收储汇报3篇

关于粮食企业资产收储汇报第1篇

为了配合县城旧城改造,县政府2010年10月19日下文将县粮食局预留的县粮油运输公司等四宗资产统一收储,整体开发。现将收储情况及处置建议汇报如下:

一、粮食局资产收储、债务抵押等基本情况

依照县政府吉县府办字[2010]186号文件规定,县政府已于2010年将我局县粮油运输公司、县粮食学校(路6号)、县粮食局老干部宿舍(路4号)、县城关粮站宿舍空地四宗土地及其地面资产统一收储,主要用于新建安置房、保障性住房。

1、粮油运输公司:原占地面积22331.4平方米,2002年9月用于该公司宿舍工程款抵债划出6672平方米,粮食局1995年以来自建宿舍占用部分土地,剩余土地10738.75平方米(约16.11亩)已全部收储。收储价按工业用地126元∕㎡的30%计37.8元∕㎡计算,价格40.59万元。该公司1998年12月3日分别在县农发行、县工行贷款(本金)241.9万元、29万元,县农行贷款用公司土地15689.4平方米抵押,县工行贷款已剥离至华融资产公司,未抵押,二笔贷款本金至今未还,利息也未支付。

2、县粮食学校:占地面积3494.9平方米(约5.24亩)全部收储,收储价按住宅用地146元∕㎡的20%计29.2元∕㎡计算,价格10.21万元。其中教学楼建筑面积913.24平方米用于县粮食局良种猪繁育场1999年12月在县农行贷款(本金)80万元,后归还6.1万元,至今仍欠73.9万元。另:渡头粮油储运站用2栋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045.44平方米、281.9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1327.34平方米抵押于县良种猪繁育场1999年在县农行贷款(本金)158万元,后归还31.9万元,至今欠126.1万元。猪场至今仍欠县农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未付。

3、粮食局老干部宿舍:占地面积1943平方米,剔除房改房占地189平方米,剩余1754平方米(约2.63亩)全部收储,收储价按住宅用地146元∕㎡的20%计29.2元∕㎡计算,价格5.12万元,该资产无抵押。

4、县城关粮站宿舍空地:占地2450平方米(约3.67亩)全部收储,收储价按住宅用地146元∕㎡的20%计29.2元∕㎡计算,价格7.15万元。

以上四宗资产,其土地收储面积18437.65平方米(约27.7亩),收储价格63.1万元。对应的银行债务(本金)470.9万元,其中抵押债务(县农行)441.9万元,未抵押债务(华融资产公司)29万元。

二、粮食企业未改制人员债务及年费用开支预测情况

1、截止2012年3月底,粮食系统这次改制已置换职工身份,与企业解除关系366人,还未改制的企业人员361人,其构成:在公司上班17人、下岗238人、内退64人、离休2人、退休10人(其中3人为企业副科级干部)、抚恤30人。除公司上班人员17人由聘用企业负担其费用外,其余344人仍由县粮油总公司承担其社保、工资等费用。

2、企业未改制人员2013年需承担的年费用预计340.9万元。

(1)年工资及生活费52.1万元。其中:内退人员工资40.7万元,抚恤人员生活费11.2万元,退休人员工资性补差0.2万元。

(2)年社保费288.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195.3万元、失业保险费21万元、医疗保险费(含大病险)64万元、工伤保险费3.5万元、生育保险费5万元,该项费用每年递增10%。

3、企业未改制人员截止2012年底,欠交社保费用841万元,(本金747万元、利息94万元,不包括滞纳金)。

(1)欠缴社保局养老保险费822万元(本金728万元、利息94万元)。

(2)欠缴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费19万元(本金)。

4、企业借用7人,一年工资及社保费用28万元,其中工资21.7万元社保费6.3万元。

以上债务及当年费用预计1209.9万元,,如果企业在结清2012年前老欠社保费用841万元前提下,2013年仍需承担未改制人员费用368.9万元,其中工资生活费73.8万元,社保费用295.1万元,具体见预测表。这些债务还不包括已改制人员老欠社保费用的滞纳金经政府同意挂帐金额1046万元。

三、企业改制债务情况

1、企业2011年与省粮食集团合作前,处理债务2197万元,其来源属县财政借入。

2、企业改制资金1782万元,除粮油公司资产被市政府收储补偿1546.38万元外,缺口部分235.62万元,从县财政借入。

以上欠县财政改制债务2432.62万元。

四、解决以上问题的建议

粮食企业改制已结束,但仍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必然引发社会不稳定,为此,建议如下:

1、县政府收储的四块土地27.7亩按市场均价每亩200万元作价,计5540万元,全额返还县粮油总公司,用于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税费或全免,或一边征收,一边全额返还。

2、收储资产返还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由县财政、粮食两家共同监督,采取年初测算,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运作,粮油总公司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企业人员费用开支。

3、收储资产返还款优先偿还县财政借支2432.62万元。

4、收储资产按抵押面积扣除已划转面积后为9022.7平方米,依据县政府收储价100%计算补偿款为165万元,在该金额内偿还其资产在县农行抵押贷款本金441.9万元,解除质押物,便于资产收储后处置。

粮食企业与江粮集团合作后,乡镇资产已移交给公司,县城企业资产已被收储,企业基本无资产,无任何收入来源,但每年费用开支及历史债务仍很重,一旦无资金来源,未改制企业人员费用将得不到保障,务必引起社会不稳定。目前较好的办法,只有将县政府收储粮食企业资产按市价返还,来筹措资金,以时间换空间,确保粮食系统稳定。我局已于2012年6月14日、9月26日分别专呈向县政府报告,如无不妥,恳请县政府批准我局的报告为感!

关于粮食企业资产收储汇报第2篇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性质。

银川市粮食局成立于1956年,是自治区粮食局派出机构,单位性质为全额拔款的正处级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下设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监督检查科,财务工作隶属于综合业务科,资产实物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资产管理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实行岗位分离。单位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编制本地区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粮食预警及应急预案的准备、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区域粮食宏观调控及流通产业发展工作;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储备粮、应急成品粮油和社会粮食企业最低库存及经营活动;负责本地区原粮收购、储存、加工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检查;核准本地区粮食收购主体市场的准入资格;承担本地区退耕还林、驻地部队军粮、救灾、以粮(工)代赈和国家重点项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负责指导本地区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工作;承办自治区粮食局(粮食储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二)人员情况。

我局属自治区粮食局派出机构,全额预算编制19名,2018年末实有在职人员17人,其中:正处2人(非领导1人)、副处2人,科级6人(非领导3人),副科4人(非领导2人)、科员2人、工勤1人。

(三)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初结转结余11.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8.96万元,项目支出结转2.75万元,本年实际总收入457.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47.20万元,其他收入10.1万元;

2018年总支出362.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9.41万元,项目支出33.57万元。2018年收入较上年相比,增加84.82万元,增幅22.77%,主要是其他粮油事项和其他收入增加。

二、资产情况

(一)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资产总计423.12万元,较上年增长23.65%,其中:流动资产111.1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27%;固定资产311.9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73.73%。

经资产盘点统计,本单位固定资产总量189件,价值311.97万元,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中通用设备59件,资产价值21.52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6.9%,无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110件,资产价值287.81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92.26%,无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0件,资产价值2.64万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0.84%.

关于粮食企业资产收储汇报第3篇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

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

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

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

保证。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

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

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

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我们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

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 -

因土地收储涉及新筑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

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

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

结论的影响。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4 -

因土地收储涉及新筑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因政府土地收储涉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

    构筑物、机器设备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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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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