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过年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是一种治外法权。意思是,外国人在本国领土犯罪,本国无法治罪,要由犯事的外国人国籍所在国,行使司法管辖。
领事裁判权在旧中国的具体规定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要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双方都是洋人,双方所属国都有领事裁判权)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有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关机关审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若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侨民(也是老外,但是双方所属国没领事裁判权),这时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关机关审理。
最后一种是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和没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前者为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才由中国地方官府、司法机关管辖。
所以领事裁判权作为一种治外法权,极大破坏了旧中国的司法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