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会侵犯人格尊严权吗(符合疫情十个一律)

2021年12月29日,​广西百色,有4人因为涉嫌帮人偷渡留宿,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押解“游街示众”,胸前和后背挂有大幅照片。

  这段视频在网上热传后随即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声。不少人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这样将人游街示众,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剥夺。当地有关部门回复称:他们的做法没有违规,是严格按照“十个一律”操作执行的。

  那么,这“十个一律”又是一个什么规定呢?我查了一下,这“十个一律”是当地为了防控新冠疫情而制定的疫情防范规则。具体条款是指:违反疫情防范规定的。

  一律公开曝光

  一律停职发放政策补助

  一律取消奖补资格

  一律依法从严从紧政审

  一律依法执行打败断血

  一律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一律依法罚款,处罚或判处刑罚

  一律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一律依法查收容留场所

  一律强制自费隔离

  那么,由以上“十个一律”防疫规定来看,这四名在疫情期间违规帮助他人偷越国境并提供留宿之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十个一律”防疫安全规定,确实存在很大的疫情防范安全风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将这四个人游街示众,也是按照“十个一律”规定实施的。因为在规定第一条就是对违反疫情防范规定者进行“公开曝光”处理。那么,至于这里的“公开曝光”处理具体方式是什么?并没有看到具体的细则条款。不过,将违反疫情防范规定者通过游街形式进行公开,也许就是符合当地疫情防范规范“公开曝光”这一条的。这一点没有问题。

  这四个人因为违反疫情防范规定被强制游行示众,虽然符合“十个一律”的防疫规定,但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呢?我想肯定不符合的。因为早在上世纪的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提出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现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由此可见,广西百色四人因为违反疫情防范规定被强制游街示众,虽然符合当地防疫规范,但是却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治原则来看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不过,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当地出此规定的初衷,就是为了绝对的搞好疫情防范工作,不能出现任何一点安全风险。当地将这四人游街示众的初衷或许就是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从他们的身上吸取教训,我觉得当地的出发点并没有多大的错误,这不是在游街示众,而是在让他们现身说法,这其实也是教育的一种。为何我们不能看成是在教育警示犯错者,非得要看出是在侮辱呢?

  ​如果说在非常时期也只能循规蹈矩,严格按照平时的社会行为规则来处理事情,那么,还有当前我国防疫工作取得的伟大成绩吗?所以,我认为,在非常时期就该有非一般的手段来保证抗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违反疫情规定的过街老鼠,就应该形成一种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支持这样让违规者现身说法才能震慑那些违反疫情防控的违法分子!人格尊严是对尊纪守法的人讲的,对那些不尊纪守法,给当地带来防疫安全风险的不法分子,又何来人格尊严可讲?如果因为他们的非法行为造成了疫情的扩散,谁又能承担起那严重的后果呢?

  先进性不等于适应性。过去的一些惩处手段,现在回头去看依然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如果说游街示众是对人格的侮辱,那么新加坡的鞭刑是否也是一种侮辱呢?

  所以,虽然将这四位违反疫情防范规定的人游街示众存在错误。但是我依然认为在非常时期,对这类给国家防疫工作带来重大危害的犯罪行为,我支持警方的做法,最大限度的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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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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