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儿童骑共享单车身亡案宣判:ofo被判赔6.7万元

央广网北京6月13日消息(记者谭朕)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7年,不满12岁的男孩小高骑ofo共享单车被撞身亡后,他的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多万元,这也是国内第一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应支付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6.7万多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与此同时,小高的父母认为ofo公司对投放的车辆疏于看管,对于“12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禁止骑车”未尽到警示义务,而且机械锁存在设计缺陷,儿童都能轻易打开车锁。小高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向两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多万元;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元。

针对小高父母与ofo公司的纠纷,法院6月12日一审宣判,判决ofo公司赔偿6.7万多元,这意味着法院认为,ofo公司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上存在过错,但6.7万多元的赔偿金又与小高父母主张的760万元赔偿相去甚远,作出这样的判决出于何种考虑?总台央广记者专访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丁德宏。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在该案此前的审理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存在重大缺陷,所以小高才能将虽然上了锁但密码没有打乱的共享单车开锁后骑行上路。原告代理律师说:“为什么这四个小朋友会去按ofo的小黄车锁,不去按私人的自行车锁、不去按其他品牌的共享单车锁?因为他们知道ofo的车锁可以按开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这就是锁有很明显的缺陷。”

那次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小高的开锁方式未经ofo公司许可,是侵权在先,ofo公司不存在过错。被告代理律师说:“众所周知,共享单车要骑行的话,必须先注册交押金,每次骑行的时候要经过许可,并且交付费用。没有经过许可骑行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该对所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6月12日,法院一审认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对男孩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丁德宏解释,ofo公司对其投放的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他说:“ofo公司把车辆投放在公共场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来骑行。那么你投放在公共区域,要尽到怎样的安全管理义务呢?我们觉得你要让不被允许骑车的人不能够轻易地骑车,车辆的锁恰恰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按照一般老百姓使用自行车的习惯,骑完了以后把自行车锁上,没有一个把机械锁表盘给拨乱的动作,但是这辆车恰恰又需要人家(骑乘人)有多余的这么一个动作。”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被告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高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对高某的日常行为教导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丁德宏说:“从一个正常的具有道德意识的人来说,不是你的东西,擅自去骑行,这是基本的道德意识不允许的,所以在家庭教育上面是有点问题的。父母对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监管责任,这么长时间在道路上随意骑行,家长都没有注意到,都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所以承担主要责任也是应该的。”

不过,丁德宏表示,ofo公司的过错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你让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轻易地获得了车辆,并且在道路上骑行时产生了这样的伤害结果,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小黄车公司要承担责任。”丁德宏说。

丁德宏说,考虑到本案事发时ofo公司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新兴业态,企业的管理义务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并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被告ofo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6.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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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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