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2 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华为员工利用公司系统 Bug 越权访问机密数据的案件。
华为员工易某因工作需要,拥有登录华为企业资源计划 (ERP)系统的权限,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
2010 年 12 月,易某从华为公司线缆物控部调任后,未按华为公司的要求将 ERP 账户线缆类编码物料价格的查询权限清理,至 2017 年底,易某违反规定多次通过越权查询、借用同事账号登录的方式在 ERP 系统内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
2017 年以后,易某发现 ERP 系统中的 POL 采购小程序存在漏洞,能通过特定操作绕过权限控制查看系统数据,便以此方式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易某将非法获取的价格数据以发短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深圳市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从而帮助金信诺公司在华为公司的招标项目中提高中标率。
在 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期间,多次通过公司邮箱将华为多个供应商共 1183 个(剔除重复部分共 918 个)线缆类编码物料的采购价格发送给金信诺公司。其在 2012 年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收受金信诺公司购物卡共计 7000 元、篮球鞋 5 双(价值共计人民币 16437.6 元)。
案发后,华为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易某侵害华为公司的行为予以谅解。
了解到,法院一审裁定,易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向易某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23437.6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易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二审裁定,易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超过人民币 5000 元,属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本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