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农村合作社需要:

1、人数不得少于5名农民或4名农民以及1个与该合作社经营活动有关的非政府单位;

2、具备合法的组织营业章程和机制架构

3、确定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

4、确定成员出资份额、出资方式,且确保合法。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成立农村合作社:

1、根据《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召开设立大会,审议并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审议并通过其他重要的事项。召开设立大会时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章程要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2、授权一人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符合规定的即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