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9 日消息,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消息,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一个月之际,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手机 App 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手机剪贴板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林某在使用“好购”公司运营的“好购”App 时发现,该 App 存在未经用户同意监测、收集手机剪贴板信息的情形,并提供了自行编写的《“好购”App 读取剪贴板信息技术分析报告》和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报告结果和鉴定意见均为“好购”App 具有监控手机剪贴板功能,当该 App 监测到剪贴板有数据时,就会自动获取剪贴板上的所有数据。
林某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照片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但“好购”App 的《隐私政策》并无收集手机用户剪贴板信息的相关说明,也未履行告知提醒义务征得用户同意,“好购”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其将“好购”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并删除未经许可收集的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1 元。
“好购”公司辩称:为了提升用户体验“好购”App 需获取剪贴板数据,但仅将符合格式要求的数据上传网络服务器分析并匹配对应的商品,如有对应的商品则进行跳转,如无对应的商品则丢弃不存储。
经法院审理查明:“好购”App 的《隐私政策》关于“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对 App 拟收集的用户信息进行了列举,用户剪贴板信息并未包括在列举上述范围内,成功安装 App 后,手机页面显示的 App 权限内容也未包含剪贴板信息。
结合鉴定意见和“好购”公司的答辩,法院确认“好购”公司存在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一、“好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2020 年 1 月立案后,林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好购”App 进行鉴定,“好购”公司又于 2020 年 10 月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因该公司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软件源代码,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因涉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院认定“好购”App 存在监测、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好购”公司作为“好购”App 的实际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向林某主动告知上述情况且未经林某许可,存在过错,依法应向林某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一、该行为系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私密空间是自然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不限于传统的物理空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和信息存储范围已经拓展至网络虚拟空间,私人支配的网络虚拟空间也应纳入私密空间的范畴。
手机存储空间是手机用户私人支配、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虚拟私密空间,属于个人隐私;手机剪贴板作为手机存储空间的一部分,亦属于个人隐私。
“好购”公司未经林某许可监测、读取其手机剪贴板信息,属于以技术手段侵入林某虚拟私密空间的方式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
二、该行为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扰。
该行为会导致林某手机中的私密信息可能被“好购”公司收集、上传、使用,该可能性实现的情形是两个“€”符号间含有私密信息,该可能性一旦实现,所能够造成的私密信息泄露会对林某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
同时,“好购”公司未将“好购”App 能够监测、读取个人手机剪贴板的事实告知林某,该行为造成林某私密信息处于不安全的高风险状态,给林某的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的侵扰和不安。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好购”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侵害林某隐私权的行为。
综上,“好购”App 未经许可监测、读取林某手机剪贴板信息的行为侵害林某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