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是依据 确认投保人与其配偶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是依据是保险法中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Published by 风君子 独自遨游何稽首 揭天掀地慰生平 View all posts by 风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