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8 日消息,根据《财经》杂志消息,近日我国监管部门关注到有部分券商与“大 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并下发通报文件,明确了此类活动的法律性质和相应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表示,互联网“大 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大 V”引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停止相关合作。此外,对通过“直播”等方式,配合开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了解到,通知还表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
此外,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证券公司组织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经济学家等外部人士发表评论,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对所组织会议、讲座材料、嘉宾演讲内容、直播内容等做好事前审核工作,评论内容不得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分析等投资咨询活动;同时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并要求外部人士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发表评论或对外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