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杠网格改颜色需要备案吗?
应该是需要去车管所备案的
网格长一般是什么人担任?
网格长由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报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中心备案。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关于深化网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网格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要求,努力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社区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文明和谐幸福社区建设,通过社区服务网格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资源集约化、评价标准公开化,实现社区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从而使网格管理服务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有力执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社区人口、面积、房屋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网格,配齐网格责任人;坚持统筹协调,网格责任人作为网格内全部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协调解决;坚持优化资源,充分调动辖区单位联系人、党支部书记、居民小组长、社区片警、楼栋长、志愿者、清洁工等积极性,做到服务管理的全覆盖。
三、实施范围
(一)网格范围
各社区辖区内所有居民住宅楼、驻区单位、商业网点、公共场地等和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社区居民。
(二)网格分类
原则上按照每人300户为基数,根据相对均等、合理安排、力求实效的原则,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性质和社区地域面积等确定网格户数。网格共分为三类:居民住宅网格;商业网点和驻区单位网格;社区公用设施网格(广场、绿化带、道路、公厕、车棚等)。
(三)网格人员
各社区所有人员均为网格责任人,并根据工作性质承担不同类别网格内的相关工作。鼓励和提倡社区党委(支部)、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片包干网格或直接担任网格责任人。
四、网格人员职责和要求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政府相关政策和规定,使政府的惠民政策第一时间传达给居民,使居民及时知晓和受益。
2、全面掌握网格内所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掌握网格内所有住户的家庭基本情况;掌握网格内人员就业、重点人口、流动人口、贫困群体等状况;掌握网格内社情民意和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3、及时、准确的收集、反馈网格信息,积极主动地解决或协助社区其他人员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居民提出或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一口受理,一网协同,限时办理。要与居民保持密切联系,做好居民的联络和服务工作。
4、督促检查网格内的社区党建、综治维稳、劳动社保、计划生育、卫生服务、文明创建、民政低保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积极主动并协调其他人员及时调查处理网格内居民纠纷、举报和信访等问题,积极维护群众利益和权益,防止重复纠纷、集体上访和其它案件的发生。
6、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脑勤、手勤、嘴勤、笔勤,成为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第一人。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做到日清周结,动态信息及时录入。要严格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五、网格化管理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以社区党委(支部)、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社区党委(支部)、居委会其他成员和岗位牵头人为成员的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网格责任小组。
1、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及时传达上级、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收集汇总社区网格化管理情况,核对、督查有关信息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网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总结网格化管理工作经验。
2、网格责任小组,由社区各岗位人员组成,各岗位牵头人为网格责任小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责任小组内各成员之间A、B岗工作,对本责任小组的网格化工作进行督查。对网格内出现服务不到位现象,网格责任小组的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3、社区党委(支部)、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既是网格化管理的领导者、组织者,又是参与者,既负责本人网格化责任区域,又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本辖区内出现管理服务不到位现象承担领导责任。
(二)摸底调查,绘制网格示意图
各网格责任人根据划分的区域范围,摸清责任范围内的住宅户数、网点数、散户数、违建户数以及广场、公厕、车棚的位置和数量,绘制所负责的区域图。区域图要标明责任区位置、道路、建筑等。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常规化集中上门服务
要按照普通服务家庭和重点服务家庭的不同服务要求,开展集中上门服务等,了解他们的新情况、新要求、新动态,开展服务代理和志愿服务等。
2、建立与楼栋长、清洁工的日常联系机制
一周至少与党支部书记、居民小组长、社区片警、楼栋长、清洁工等联系2-3次,及时了解责任区的新动态。对于特殊情况家庭,可以不定期主动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对于普通家庭,上门时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其在需要服务时及时联系网格责任人。
3、建立服务登记机制
建立上门日志、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日常登记制,并及时将网格人员与楼栋长、清洁工的联系情况,后期跟踪服务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季度考评、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4、建立网格工作程序
一般性工作由网格责任人现场处理,登记备案;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由网格责任人带回社区商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突发性工作由网格责任人及时上报,社区紧急处理,网格责任人负责跟踪;需要审批的工作由网格责任人掌握信息,社区受理审批,报区相关部门审批,同时实行公示和反馈。
5、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社区工作人员实行A、B岗,A岗为自己所从事的业务工作,B岗为网格化责任区域。各社区党委(支部)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社区宣传栏、公共活动场所、楼栋口等张贴宣传资料,在醒目位置设置网格化示意图,公布网格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信息,向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提高社区居民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
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九)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四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推动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建设,实现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
网格联动部门对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化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三十四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机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居)妇联执委。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
网格员上门登记拍照安全吗?
安全
网格员一般是属于本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他们均在有关部门进行过备案,有一定政治觉悟,工作积极,正直,诚实可信的人,值得信任。他们一般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各种行动。他们上门拍照等各种活动可以相信,是安全的。但是我们也要知道是哪一位网格员上门,做好询问,一般他们也会告诉我们。
其它陌生人进门所进行的各种登记,拍照等活动需要有警惕心,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