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成品单耗如何确?
如果你说的国内采购的3%和国外保税进口的ps是同一种料件的话,单耗是这样报的。
首先确定损耗率为1%;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净耗=/出口成品总数量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进口商品总数量+国内采购数量之后除出口成品总数量,但是因为包含损耗,所以要套用一下公式,因为备案和核销的时候要计算损耗率及损耗量。
由此来得出单耗,这里面的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你你们的0.01就是工艺损耗率。
而且由于你们的加工贸易中同类商品含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所以在备案的时候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如果不是一种料件的话,只要按照上面的公式算出来就可以了,其中只计算国外进口的料件的数量就可以了!
比如出口成品为x
则ps(聚苯乙烯)的单耗就是=100000公斤/x;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00000公斤计算的时候需要没有剩余,如果最后出口成品完毕后有剩余,需要把剩余的减去再除总出口成品,而且剩余料件要办理结转或征税等处理。
进料加工手册?
办理进料加工手册: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属于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协议或合同;如对口合同,同时收 取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副本); 5、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副本); 6、内容填写齐全、清楚、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7、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时,收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及设备备案清单,并附有设备使用说明和设备的清淅图片; 8、《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由预录入服务单位即报关行打印); 9、 属于异地加工贸易,需提供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制作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异地加工申请表》在内的关封资料; 10、经营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员办理合同备案的委托书; 11、由经营企业填写齐全的《加工贸易审批流程表》。 (二)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3、租赁厂房或设备的。 4、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 5、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6、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三)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的几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四)加工贸易单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公式为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注意:外经贸批准证和加工贸易手册上面的单耗是指每单位成品的净耗,损耗是指工艺损耗率。 海关总署会同相同部门制定单耗标准,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适用生产损耗稳定的产品) 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成品出口前办理单耗变更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进出口平衡公式:进口料件×(1-工艺损耗)/净耗=出口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