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法规备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本级人民政府不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下同)在地方行政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规章,也要执行国务院《法规和规章备案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内部文件、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的关于特定具体事项的通知、公告或者决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前,应当通过其法制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进行审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发布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级机关。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备案。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加盖报送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五份;
(3)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在内的五稿。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
向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下列问题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和省的监管办法和政策相违背;
(3)规范性文件是否相互矛盾;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
(5)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提出意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机关应当限期答复。
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部门就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发布机关自行撤销或者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和省现行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发布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3)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对发布机关有共同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明显不合理的,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告知发布机关自行调整。
(五)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出现技术性问题,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并告知发布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问题时,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发布机关。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但是,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发布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并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答复。
档案馆备案流程?
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三方提供备案资料。建设单位需提交资料如下: (一)工程准备阶段 1、基建项目投资登记备案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5、划地红线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总平面图 8、规划核准施工图 9、工程规划放线定位测量记录册 10、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表 1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1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5、珠海市防雷设施审核意见书 16、民用建筑工程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17、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1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监理文件 1、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工作总结 5、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6、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 (三)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整理移交)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单位(子单位)工程感观质量竣工检查记录 7、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竣工验收备案表
12、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 14、规划验收合格证 15、地籍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及附图 16、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1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8、环保验收 1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核准书 20、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21、消防验收证明书 22、工程决(结)算书 以上资料除《建设用地批准书》外其余必须提供原件,档案馆在收取原件后,原件会在馆内进行复印(收取一定复印费用),然后加盖档案馆公章,加盖档案馆公章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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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网上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申请人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现场发给申请人《印章审批回执》→申请人持《印章审批回执》到辖区内任意一家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印章在备案以后方能使用。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文件备案说明是什么意思?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既你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法律上所指的备案通常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备案监督。国务院出台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各个地方也有自己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批准和备案的规则?
1、审批(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2、备案与批准一般针对不同的法律法规,较为重要的一般采取事前批准的方式,需要更加慎重,经某有权机关进行审查;不那么重要的、可交由相关部门自己决定的,就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
主体结构备案流程?
建筑工程备案流程;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写《备案表》,并加盖有效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携带《备案表》及规定的文件材料,向备案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4)备案部门对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5)初审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对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复审。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发出《重新竣工验收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重新申请备案;
6)复审符合要求的工程,备案部门报有关领导审核,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加盖有效公章,通知建设单位领回《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