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原则

  量力而行原则是指在支出安排的总量上按照年度财政收入规模安排支出。重点支出一般不与财政收支增幅挂钩,根据收入和财力的可能来安排预算支出,做到量力而行,收支平衡。

  2.预算法定原则

  《预算法》明确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3.绩效原则

  绩效指政府支出应与有效公共服务的提供相匹配。绩效原则指政府应当将绩效贯穿于预算全过程。

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

  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5.公开原则

  预算的公开性是指:一是预算公开,除法律规定或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机密外,预算草案及依据应向人民代表公开,在预算通过后应向人民公开;二是预算的编制、审议和执行过程透明;三是决算数据公开。

  《预算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6.完整性原则

  预算完整性原则,是指一切和政府有关的财政收支活动,都应该纳入到预算当中,政府在预算活动外不许有任何其他的财政收支行为。

  7.分税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与大家分享财政部对《条例》专题解读之《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上半部分,希望有利于促进我们更加严格、准确执行好条例。

《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二是强化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四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六是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开设、变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核准,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事项、超收和短收的处理、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