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原则等,组织对制定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开展合规性审查。

二、备案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就有关事宜与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进行沟通交流。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发布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发布公告、文本及起草说明等。

四、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备案,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反馈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备案。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将已经备案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品种目录及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查询 。

六、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要求情形的,一经发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令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