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用户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亲笔签名)等材料直接到本市浦东新区以外任意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单位刻制公章。

2、公章刻制单位收取上述材料后,根据客户要求的公章名称、种类和数量刻制公章。刻制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和公章印模交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档。

3、非企业用户(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驻沪部队、业委会等)携带上级单位介绍信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各区公安分局公章受理窗口(宝山区淞滨路1号3楼公安治安窗口)申请备案,新设立机构另需携带批文原件。公安机关查验无误后,收取材料备案存档,用户凭该介绍信复印件到其选择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公章。公章刻制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章印模交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档。未经备案的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